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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必須面對新形勢了
東南亞國家聯盟付貨人協會聯合會與泛太平洋穩定協議,原定於四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討論碼頭處理費(THC)事宜,但遺憾地,會議在最後一刻告吹了。我們仍然期望雙方能抱著誠懇的態度,繼續就這個具迫切性的問題進行討論。泛太平洋穩定協議於今年三月底向我們提供了一份THC組成項目的清單,我們對此表示歡迎,我們希望這是船公司在徵收THC十五年後,就這費項邁向透明度走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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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宣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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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付貨人都強烈反對THC,並與船公司展開抗爭;去年內地付貨人要求中國政府調查船公司強行徵收THC的合法性;澳洲法庭亦裁決亞洲-澳洲船公會喪失制定壟斷性定價及收取附加費的權力;世界經貿合作發展組織的調查報告亦提出船公會及船公司組織不應再享有不受反壟斷法的豁免權等。香港特區政府即將發表的報告"Master
Plan 2020"中清楚指出高昂的THC及香港至珠江三角洲之間的拖運費用是導致香港港口失去競爭力的主因。
船公司的主要收入應來自運費,而運費應建基於開放市場的原則。其他附加費如THC等,應該是暫時性的,及必須在徵詢顧客及貨主的意見後才可徵收。當導致徵收附加費的因素消失時,這些附加費亦應廢除。
我們對泛太平洋穩定協議所提供的THC項目清單中所包括的項目提出疑問。與遠東船公會當初引入THC時提供的清單相比,泛太平洋穩定協議擴闊了清單的內容,加入了新的項目。此外,有些項目如吉櫃裝卸等,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船公司的管理是否妥善,因此船公司向顧客收取提供吉櫃的費用是不合理的。清單內包括了行政費更不合理,因為付貨人繳付的運費當中已包含此項服務的費用。
在交通部針對THC的調查中,內地的專家小組指出THC是違反競爭的行為,並建議該費用應受市場支配。他們認為根據中國法律,徵收THC是不合法的。
事實上,現時船公司待付貨人繳付THC後才放提單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假如出口商在清單上清楚指明是「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而船公司亦接受該訂倉單的話,則船公司便應在目的港向收貨人收取THC。當然最適合的做法是將THC併入運費之中。
付貨人願意付出金錢去換取應有的服務,假如THC真的如船公司所言只是成本回收,我建議付貨人可直接將此項費用繳付給碼頭,而付貨人亦有更多機會去選擇使用較便宜的碼頭收費的船公司。
THC的問題已爭論多時,船公會及運費協議組織需明白到他們已不能對付貨人只提供空言而不實際解決付貨人的憤慨,這套技倆對付貨人來說已不合時宜。隨著物流服務供應商的競爭日益激烈,船公司將會失去其壟斷地位,操控權日降,他們必須向顧客負責解釋所提供的服務及收取的費用。藉著對話及討論等正面行動,除了能加強與付貨人的溝通外,亦能提高他們的信譽及被付貨人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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